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藏品拍摄制度
日期:2020-05-18 栏目:信息公告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藏品拍摄制度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藏品拍摄前需经过保管部领导同意。
二、因库区不具备摄影条件,将文物转移至海盐馆拍摄需履行正常的出入库手续。
三、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在审批同意后向拍摄申请单位颁发《文物拍摄许可证》,许可证仅适用于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盐城市文广旅局审批。
四、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五、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盐城市博物馆)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