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第二条 地址: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在盐城市开放大道2号、盐城市博物馆在建军西路126号
第三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馆长
第四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海盐馆是全国唯一一座反映中国海盐历史文明的大型专题博物馆,市博是一座研究反映盐城地方历史和城市发展的综合性博物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承担盐城境内文物资源的考古调查、勘探、评估与发掘工作,为开展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其使命是全方位、多角度地收藏、保护和研究中国海盐文化历史资料,集中展示中国海盐文化的优秀成果与时代风采。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下设办公室、保管部、考古部、陈列展览部、社会服务部、安全保卫部、陆公祠管理处、博物馆管理处共八个部门。
第九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博物馆宗旨,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编制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三个月内列入藏品总账。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六条 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七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鼓励研发海盐和地方历史文化产品,传播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工作终止,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