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18 栏目:信息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品是博物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藏品的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博物馆发展和展陈需要,填补馆藏空白,不断丰富馆藏文物及标本,更好地服务于观众,同时也是为了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确保所征集文物标本的历史性、价值性、科学性和广泛性,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结合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馆长担任,副组长由保管部、考古部、开放部等主任担任,组员由相关业务部门成员担任。工作组负责搜集征集线索、汇总征集信息、处理征集工作日常事务等。为确保文物和标本征集的质量,每次征集藏品至少应有3人以上参加,并至少由一位副研究员带队开展藏品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是集历史、自然、艺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以下为本馆的藏品征集范围: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石碑等。
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书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尤其是盐城籍艺术家的重要作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与盐城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盐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九条 能反映盐城过去或现在自然环境的岩石、矿物、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等。
第十条 非常珍稀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等。
第十一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或标本。
第十二条 被盗掘的重要遗址出土文物和非法拥有的文物、标本不在征集之列,如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公安部门侦破,并予收缴。
第三章 征集途径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接受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无偿或有偿地捐赠给博物馆收藏。
第十四条 购买,即通过协商转让、商业购买或是拍卖购买等方式取得藏品。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五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藏品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第十六条 移交,海关、公安等部门罚没移交的藏品,移交给博物馆收藏。
第十七条 发掘与采集,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考古部经过抢救性考古发掘或是采集到的文物标本,以及自然部野外采集的自然标本,其中符合入藏标准的,即可纳入征集范围。
第十八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征集程序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次年征集计划,确定征集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征集工作组负责搜集藏品征集线索,得到征集信息后由专人负责联系,并对准备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审核。
第二十一条 预审工作由征集工作组副组长负责,预审中需认真辨别真伪、严格检测藏品的“完残状况”以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符合入藏标准则列藏品征集清单,及时向征集工作组组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确属我馆需要者,征集工作组组长组织复审工作,可邀请盐城市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或省、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只要一人持反对意见,该征集目标将被缓议。
第二十三条 复审通过后,由馆务会作出决定,即可由藏品征集组组织实施征集、入藏事务。
第二十四条 完成上述征集程序后,向藏品保管部门办理移交,在移交藏品的同时还需移交藏品的流传经历和征集情况记录(包括预审、复审时的专家鉴定意见),保管部门须尽快对藏品进行登记、编号、制卡,并入库保存。
第五章 征集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征集经费预算未达到《盐城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起点金额的,采取自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由征集小组、党支部或监事会组成至少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拟定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第二十六条 征集经费预算达到《盐城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起点金额的,按照《盐城市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委托采购。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如藏品极其珍贵,所需征集款项超出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年征集预算,由馆藏品征集工作组经过预审、复审,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征集,报馆部批准后,外聘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总人数不少于三人,其中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1-2人。鉴定意见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经专家鉴定无误后,报市文物局审批,并申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申报成功,同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征集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预算时安排,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征集项目自签订合同后,考核验收由需求部门会商办公室(财务)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 征集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博物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调拨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调拨,给予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运输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公证费,指在征集藏品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收购藏品须向出售者讲明政策和定价依据,不许在收购中强买强卖,禁止与供应商进行私下交易,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收购藏品的经费支出,须符合我馆有关财务制度。在开具的发票四联单上,须有藏品总账、藏品征集工作组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签名。
第三十二条 征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务部门和纪检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
(盐城市博物馆)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