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9-08-28 栏目:信息公告
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博物馆科研学术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学术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设立“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审议、管理与咨询机构,对本馆学术科研重点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及有关科研学术问题的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咨询与评议性建议。
第五条 审定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本馆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积极促进我馆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科研优秀人才。
第七条 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科研奖励进行评审与认定,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首席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6名,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持会议,与副主任商定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馆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产生,委员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和各部室推荐相结合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主任批准后增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 名顾问。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保管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与政策,遵守委员会规章制度,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个人学术观点只代表本人,并不代表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和学术委员会;
(二)认真完成本馆有关科研管理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三)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五)负责组织审定本馆对外评聘专家事宜;
(六)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七)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长办公室提供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异议,需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委员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由学术委员会提议,报请馆长办公室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盐城中国海盐博物馆(盐城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28日起施行。